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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b外围平台:湘1302刑初刑初212号案件审理公告(2

2022-09-10

bob外围平台初审法院:

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

案例编号:

bob外围平台(2017)向楚212号向1302

案例类型:

犯罪

bob外围平台原因:

bob外围平台:湘1302刑初刑初212号案件审理公告(20171027

投标操纵

评审日期:

2017-10-27

【文献来源】

中国裁判文书网

试用后

bob外围平台:湘1302刑初刑初212号案件审理公告(20171027

湖南省娄底市娄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以娄兴官公诉幸福[2017]209号起诉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串通投标罪法院23日提起公诉,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7年7月17日和9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,娄底市委派检察官王攀峰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胡某华及其辩护人李顺、被告人陈某华及其辩护人林俊丽、被告人彭某成及其辩护人周登峰均到场。参与法庭诉讼。此案现已结案。

第一个实例请求

湖南省娄底市娄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3年7月上旬,被告人胡某华获悉娄底经济开发区东西四街(KO+023-K2+031.@ >吉兴路444)(K9+992-K10+074.606)道路路基及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。某某华向其朋友询问,被告人彭某诚联系了3家公司串通投标,首先,彭某诚联系了被告人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(以下简称醴陵市政公司)副经理陈某华,陈某华询问醴陵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。曾某(不起诉)说,娄底的一个朋友想依靠醴陵市政公司在娄底进行项目招标,可以收取管理费,曾某同意了。后来,陈某华联系衡阳市路广告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衡阳)。城建公司)、分管招标工作的质量技术部负责人熊先生(不起诉)、株洲基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株洲基建公司)王先生(不起诉)说,朋友在娄底有个朋友。该项目需要帮助投标。熊某、王某分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、刘某2(均未起诉)报告娄底有项目投标,蒋某、刘某2同意在娄底投标。根据协议,胡同年7月10日至11日,某中方分别向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、醴陵市政公司出资150万元作为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(归还于出价后满)。某日,同年7月18日下午,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、醴陵陈某华、曾某、王某、刘某2、熊某、姜某等人市政公司回应胡某。华某、陈某华、彭某成预约来到娄底,按照胡某华、彭某成指定的投标报价,在不同的印刷厂制作了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投标报价表。同年7月19日上午,醴陵市政公司、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、刘某2、蒋某来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参加投标。最终株洲基建公司出价14142465.72元中标。胡某华接到招标机构湖南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后,挂靠株洲基建公司承揽该项目。在串通投标项目中,陈某华获得不正当利益1.@>4万元,彭某成获得不正当利益5万元,上述违法所得已在事发后主动退还娄底市公安局。

2015年12月22日,被告人胡某华主动向娄底市公安局自首; 2015年12月18日,被告人陈某华在醴陵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办公室被警方逮捕;被告人彭某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,自动到案讯问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,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
本法院认为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,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。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串通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均为主犯,均具有自首情节。上诉法律判决。

bob外围平台:湘1302刑初刑初212号案件审理公告(20171027

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不持异议,当庭认罪、悔改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胡某华的辩护人辩称:1、本案的犯罪主体应为特殊主体,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自然人,不属于串通犯罪的主体;2、在投标中,被告胡某华此前仅与醴陵市政公司有关联协议,与衡阳城建公司、株洲基建公司没有关联协议。无法证明胡某华在投标前与这三家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; 1.1@>胡某华自首,并归还了部分赃款。建议宣告被告人胡某华停职。

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均辩称:1、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是从犯;2、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曾在自首的案件中娄底开发区新闻,是第一——屡犯或者偶犯,赃物可以全额退还,依法从轻处罚; 1.1@>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免予刑事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:2013年7月上旬,被告人胡某华获悉,东溪四街(KO+023-K2+031.@>444)吉兴路(K9 +992-K10+074.606)道路路基及排水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,为承接该项目,胡某华请其朋友被告人彭某成联系3家公司公司进行投标,首先,彭某成联系了被告人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(以下简称醴陵市政公司)副经理陈某华,陈某华向醴陵市政法人代表曾某询问公司(不起诉),说娄底的一个朋友想依靠醴陵市政公司在娄底进行工程招标,可以收取管理费,曾同意了,陈某华随后联系了衡阳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.(以下简称衡阳城建公司)负责投标。株洲基建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株洲基建公司)工程质量技术科科长熊某(不起诉)工程部王某(不起诉)说,朋友有个项目在娄底谁需要帮助投标。 A、王分别向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、刘(均未起诉)报告娄底有项目投标,蒋、刘均同意来娄底投标。 7月10日至11日,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、醴陵市政公司各出资150万元作为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(投标后全额返还)。开标前一天是同年7月18日。周日下午娄底开发区新闻,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、醴陵市政公司陈某华、曾某、王某、刘某2、熊某、姜某等应为胡某华、陈某华之后,彭某成志越来到娄底,根据胡某华和彭某成指定的招标报价,在不同的印刷厂制作了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招标报价表。同年7月19日上午,公司、株洲基建公司、衡阳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醴陵市曾某、刘某2、江某一行来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。最终株洲基建公司以14142465.72元中标,胡某华收到招标机构湖南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,与株洲基建公司。

在串通投标罪中,被告人陈某华获得不正当利益4万元1.@>,被告人彭某成获得5万元不正当利益,案发后全部自愿退还。承诺去娄底市公安局;被告人胡某华主动向娄底市公安局返还赃款20万元。

2015年12月22日,被告人胡某华主动向娄底市公安局自首;同年12月18日,被告人陈某华因接到公安报警电话取消外出,现身醴陵市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办公室等待警方调查,民警将其押送至娄底市公安局;被告人彭某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,自动到案讯问。三被告人到案后,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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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上述事实,有户籍资料、体检表、登记表、到港流程、到港说明、情况说明、扣押决定、扣押物品、证件清单等证明文件;东西四街项目基本情况、经济开发区东西四街项目资金支付情况、娄底投资建设公司提供的东西四街项目财务资料、东西四街财务审核娄底市财政局提供的街道项目信息、银行交易流水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文件、招标公告、财政局审核材料、招标文件、评标报告、招标文件;收据、观草村持股存款、银行流水及账面汇总表、会计凭证、胡某华农商银行账户流水、周某1、胡某2、彭某三人记账凭证及收据湖南双鑫实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、湖南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、工程招标代理合同、湖南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产权证明.,株洲基建提供的相关资料,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,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公司提供的资料;证人郭某、胡某1、李某、胡某2、胡某1.1@>周某1、朱某、周某2、胡某4、彭某、胡某5、刘某1、曾某、熊某、姜某、王某、刘某2、罗某、邓某;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等人的供述和辩护在本案中得到印证,足以证实。

整个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经本院确认。

本案审理过程中,本院委托被告人胡某华经常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、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华是否进行社会调查。适合社区矫正评价。经调查,该局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华进行社区矫正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,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。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串通犯罪。这是共同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均发挥了积极的主要作用,均为主犯。被告人胡某华、陈某华、彭某成案发后自动出庭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投案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;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胡某华的辩护人辩称:1、本案的犯罪主体应为特殊主体,本案三名被告人均为自然人,不属于串通犯罪的主体。经查,本罪的主体在招标人看来是特殊主体,对于投标人来说是一般主体娄底开发区新闻,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。因此,该辩护意见不被法院采纳。 2、在投标前,胡某华只与醴陵市政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,与衡阳城建公司、株洲基建公司没有联营协议。依赖关系。经查,被告人胡某华自供:开标前,将1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入醴陵市政公司、衡阳基建公司、株洲基建公司3家公司的银行账户。由此可见,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因此本院不接受该辩护意见。 1.1@> 被告人胡某华自首,返还部分赃款。建议宣告被告人胡某华停职,符合事实娄底开发区新闻,本院接受。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的辩护人均辩称:1、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是从犯。经查,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、主要作用,均为主犯。因此,本院不接受本辩护意见。 2、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已自首。他们是初犯或偶犯,他们已全额退还赃物。根据法律,他们可以从轻处罚。这与事实相符。 1.1@>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华、彭某成免予刑事处罚。因罪刑不相容,本院不予受理。根据被告人胡某华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以及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价,被告人胡某华不存在因适用缓刑而再次犯罪的风险娄底开发区新闻,不存在严重犯罪。在他居住的社区再次犯罪的风险。不利影响,被告人胡某华可以依法宣告停职。被告人返还娄底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,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
据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参考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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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胡某华涉嫌操纵投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0万元(罚款已缴纳);

(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

被告人陈某华涉嫌围标,被罚款10万元(已缴清);

被告人彭某成犯围标罪,被罚款10万元(已缴清);

被告人胡某华向娄底市公安局返还违法所得20万元,被告人陈某华向娄底市公安局返还违法所得4万元,被告人彭某某某华向娄底市公安局返还的违法所得5万元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
如对本判决不服,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申诉的,应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,副本两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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